好上好: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行上市保荐书
发布时间:2022-10-29 10:01:3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36号文核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公司”、“发行人”)不超过2,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2年9月13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2,4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注册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501A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智能网络、大数据、物联网、消费电子及其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不涉及外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出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2019年11月3日,好上好有限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以 2019年 8月 31日为股改基准日,并以经天职国际审计(天职业字[2019]36565号《审计报告》)的净资产87,734,649.11元为基数,按1:0.6839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6,000.00万元,每股面值 1.00元,剩余部分27,734,649.11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好上好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好上好有限所占股权比例,确定各自在股份公司所占的股份比例,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东。

  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和2019年12月12日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就股份公司成立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备案,并取得了《外商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粤前海自贸资备201904381)和《外商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粤前海自贸资备201904668)。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就整体改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主要向消费电子、物联网、照明等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提供相关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公司代理的产品主要包括SoC芯片、无线芯片及模块、电源及功率器件、模拟/数字器件、存储器、LED器件、传感器、处理器、光电器件、结构件及被动器件等各类电子元器件,其中以SoC芯片、无线芯片及模块、电源及功率器件、模拟/数字器件、存储器等主动元器件为主。目前,公司拥有联发科(MTK)、PI(帕沃英蒂格盛)、星宸科技(Sigmastar)、Nordic(北欧半导体)、恒玄科技(BES)、Cirrus Logic(凌云半导体)、格科(GALAXYCORE)、晶晨半导体(Amlogic)、CreeLED(恪立)、圣邦股份(SGMC)、晶豪(ESMT)等境内外知名原厂的授权,向包括小米集团、四川长虹、康冠、兆驰股份、华曦达、安克创新、移远通信、奥海科技、赛尔康、上海创米、歌尔股份、爱都科技、视源股份等客户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

  公司基于客户的产品需求和多年来的技术积累,逐步开拓了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并开展了芯片定制业务。在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方面,

  公司已推出多款智能家居产品、物联网无线模组和公网通讯设备;在芯片定制业务方面,公司已推出多款TWS蓝牙耳机配套芯片。报告期内,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和芯片定制业务规模较小。

  公司将不断巩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在消费电子领域取得的优势地位,并加大在物联网、工业、通讯、汽车等领域的投入,实现分销业务领域的延伸。

  同时,公司面向客户开展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和芯片定制业务,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以提供更加贴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公司将打造以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为主体,以物联网产品设计及制造业务和芯片定制及芯片设计为增长点的“一体两翼”的业务模式,成长为行业领先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业经天职国际审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0.09% 0.10% 0.32%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适用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影响者判断的其他重要事项。

  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6312号审阅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公司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资产较2021年末小幅减少,主要系2022年度公

  司在销售增长趋缓的情况下,加大回款力度,2022年6月末应收账款较2021

  年末减少12,836.88万元;同时,由于下游电视机制造商客户及机顶盒制造商客户对公司SoC芯片产品的需求增加,公司2022年6月末存货金额较2021年末减少11,273.40万元。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负债较2021年末减少20.57%,一方面系2022年度公司销售增长趋缓,销售回款金额超过采购支出金额,公司所需银行短期借款资金减少,且在境外借款利率上升的背景下,公司为节约资金成本,偿还了部分银行短期借款,综合导致公司2022年6月末短期借款余额较2021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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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末减少16,949.40万元。另一方面系公司2022年6月的采购规模较2021年12月减少,导致2022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较2021年12月末减少15,904.98万元。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较上年末增加16.22%,主要系发行人2022年1-6月盈利带来的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较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小幅增长,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10.44%,主要是因为不同毛利率水平的产品销售结构存在差异导致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降幅度略高于归母净利润,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小。

  公司2022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实现净流入,主要原因系2022年度公司销售增长趋缓,公司加大回款力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超过“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公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规模较小;公司2022年1-6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呈现净流出,主要原因系2022年度公司销售增长趋缓,公司加大回款力度,销售回款金额超过采购支出金额,公司所需银行短期借款资金减少,且在境外借款利率上升的背景下,公司为节约资金成本,偿还了部分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2.70 -0.04 31,85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70.27 6.70 2,4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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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6月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较2021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2022年1-6月发行人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高于2021年同期。

  公司2022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上市公告书中进行了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者注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55 1.97 -21.32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76.6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1.8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71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1.82%,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期有所增加。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681,007.49万元至698,007.49万元,同比变动-0.45%至2.0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429.69万元至15,209.99万元,同比变动-22.62%至-18.4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45.30万元至14,725.60万元,同比变动-24.91%至-20.71%。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2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4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9,6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其中,网下向者询价配售数量为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者定价发行数量为2,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的方式

  (1)13.6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2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84,76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077.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690.79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3335 号《验资报告》。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32元(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1.93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人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4、本人将积极釆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人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4、本人将积极釆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公司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4、本公司将积极釆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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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以书面方式将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以书面方式将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企业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1、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上市之日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会提前将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4、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应当在获得该等收入2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本人以当年及以后从发行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发行人分配的红利、利润等)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收入。

  5、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好上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后好上好股本总额为9,6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一)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岀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岀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岀解释或者岀具依据。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好上好申请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担任好上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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