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比依股份(603215):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0 21:09: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数量为 2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666.00万股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244.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666.00万股的 1.31%;预留 35.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666.00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59%。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模具制造; 金属材料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 金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市场营销策划;控股公司服务;(分支机构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 9号)(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电线、电缆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数量为 2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666.00万股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 244.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666.00万股的 1.31%;预留 35.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666.00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5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限制性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调整到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的预留权益比例仍不能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共 257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为 7.9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授予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交易总量)每股 15.36元的 50%,为每股 7.6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授予限制性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的限售期分别为相应部分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于 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于 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限制性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红利、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或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5%; 或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或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若预留限制性于 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限制性于 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限制性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5%; 或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或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数量。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2、若激励对象因触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4、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5、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解除限售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限制性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数量,并按照限制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的单位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限制性的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按照上述方法,于 2023年 3月 20日对首次授予 244.75万股限制性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公允价值为准。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3年 5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则 2023-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1、《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亿博电竞 亿博官网